防止水源污染,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首要条件,是对供水、饮水的基本要求。安全供水是指水源供水设施及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给饮水者造成急性、慢性疾病,不致危害人体健康。二次供水设备
防止水源污染,还有保证饮水卫生的间题。饮水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就从根本上谈不到防止水质污染。水质的卫生标准主要指感观性状、理化、细菌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的预防性措施。
水源防护是防止水质污染,保证供水安全,保障饮水者健康的客观条件。水质从水源防护、水质消毒都在这个有限的环境和供水流程中进行。因此,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水源卫生防护、水质卫生标准,必须符合水源卫生防护要求,使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流程必须合理,防止供水过程中出现污染条件。一般水源单位,如市政水源、自备水源、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农村自来水、农村分散水源的供水条件,必须符合供水卫生条件。打井位置的选择,泵房布局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经卫生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环境卫生就是要保持水源内外环境的整洁。既然是供水的重要部门,它必须远离有毒有害的场所,要建有卫生防护带。内环境,泵房卫生要保持清洁。对供水设施、水泵、阀门、消毒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养,是保证安全供水不受污染的具体措施。水源卫生防护达不到卫生要求,是造成水源污染的一个重要条件,因而对水源防护卫生规定了具体要求,如水源要设防护带,对水源地周围的环境,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污染源及对水源危害的污染物要及时清除,查清污染原因及污染物来源,并报上一级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
市政水源、自备水源、农村自来水、二次加压供水单位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除受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外,还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为各供水单位向人民群众提供的饮用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他们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和合法权益。《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在总则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生活饮用水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这里面也包括本供水单位的职工,要鼓励他们监督本供水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协助领导搞好供水卫生管理工作。他们有权将违法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反映,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要予以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严厉制裁。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造成水传疾病爆发或其它水源性疾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造成严重人为性水传疾病的,致人死亡或者残疾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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