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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侧所需仪器设备,专职检验人员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枪验管网水水质时,一般按二次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点计算采样点数,二次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情增减。对于检测频率及测定项目的要求,二次供水单位应做到原水和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色度、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测指标,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未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分析。出厂水每天至少侧定一次细菌学指标、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余抓应适当增加测定颇率。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要测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水质检验记录要求完整,档案资料齐全。二次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侧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一般于每月初报送上月水质资料;每年第一季度以前报送上年水质资料;如遇饮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时,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进行水质检侧.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报送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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