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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24 20: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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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技术标准》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二次供水用户的确定由市住建委另行规定。二次供水设备www.saintbox.cn

  第三条  市住建委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部门为本市市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算工作。

  市卫生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第五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备等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及安防系统、水表及水表前的输水管道及附件等。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生活用水泵房应当与消防泵房分开设置。

  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及所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进行图纸审查,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要求,市住建委组建设施设备库,供市区新建住宅和住宅二次供水的改造选用安装,并定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在库和入库产品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住建委备案后,方可办理正式供水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列入综合验收,供水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维护,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实行全市统一核算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负责核算,由供水单位向用户收取。运行维护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泵房运行电费。二次供水设备www.saintbox.cn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移交供水单位后需更新改造的,质保期内按质保规定处理,质保期后从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住宅二次供水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本办法实施后,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建设改造,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多渠道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其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为:

  (一)泵房设施、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水质的日常监测、检验;

  (五)水表前供水管线的维修、保养;

  (六)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七)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八)其他涉及住宅供水的相关问题。

  供水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住建委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的用户,并报告市住建委。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市消防支队。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市住建委或市卫生计生委、环保局、水务局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委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六条  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在接受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住建委和二次供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城乡规划局和市住建委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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