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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时间:2015-03-24 21:2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TAGS标签: 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二次供水设备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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