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也表示,“水十条”第一次对2020年、2030年、2050年作了规划编制,2020年涉及全面小康,2050年涉及美丽中国,这是两个重大历史坐标。同时,它在全国范围内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作了多要素的统筹,是过去比较少见的。
“水十条”关注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节作用。提出对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等免征关税;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分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涵盖居民、非居民以及农业用水等领域;因地制宜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等。
对“水十条”明确提出的先进适用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包括系统设计、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业等。吴舜泽说,“这些都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导向,相关领域、企业要看到这一点,尽早跟上潮流。“水十条”将会有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这些产业在5年以后可能成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不难发现,水污染防治具有跨区域性和整体协调性特征,不是单个或几个省份治理就能见成效的。在治水效益前景不明确情况下,加之各地财政收入状况不一样,地方在各自行政区划内治水责任就不会明确,治水效果就会被大打折扣。加之,水污染防治耗资巨大,短期内很难见效,不少地方政府不愿往里投钱。同时,江河水发源地多属经济不发达地区,而用水地多属经济发达地区,在保护水资源方面,两者在资金投入、保护收益方面存在很大矛盾。打破治水行政区隔,亟待制度层面保证。
而水污染防治与地方经济发展也往往容易形成较大矛盾,往往经济发展地区,污水排放相对较多,这是水污染防治最需逾越的利益障碍。“水十条”要求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同时制定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行业整治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相关企业如果属小企业,关停相对好办;如果是大企业,通常是很多地方经济支柱性质的企业,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和就业所在,即便环保部门有心去做,也面临着行政级别低于地方国企、无力监管的窘境。也就是说,全面控制污水排放,需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与水污染防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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