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污染侵权案的新特点,传统诉讼原则、损害评估机制需进行司法创新,填平法律理念与事实之间的落差。
上海泵业据悉轰动一时的湖南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终于在法律程序上告一段落,近日,衡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衡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13名原告中,只有血铅含量达到中毒标准的2人获得了总共26372元的赔偿;其余11名原告的血铅含量虽然超标,但未达到中毒程度,他们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上海泵业是一家专业的污水提升设备、污水提升器生产厂商,公司生产的污水提升器质量保证,价格实惠。这个判决结果让人很遗憾。2014年时,媒体对衡东县大浦镇血铅事件进行了曝光,在只有4万余人的大浦镇,血铅超标的儿童数量超过300人。此事件遂引发全国关注,当地环保局三名官员因此被停职,涉污企业负责人也被警方控制。
但是,这么一起被媒体重点报道的公案,污染事实是如此明确,受害者也的确血铅超标,为什么绝大多数的受害者却没能在法律上讨到想要的公道呢应该说,环境污染诉讼的“宏观政策面”是倾向于受害者的,对环境侵权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环境污染侵权(特别是损害健康权)的诉讼,难在了损害评估上。这是因为污染损害评估,涉及工业生产、生态治理、医学以及法学等多个方面,传统的侵权诉讼原则(哪怕有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便利),对于污染侵权案件,仍显得力不从心。首先,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健康损害潜伏期长、不容易被诊断;健康损害与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难;污染物的认定有赖于科技手段,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等等。实际上,哪怕政府已经认定了污染事实的存在,但让受害方在污染源中确认某一种化学物质与自身损害构成“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还是相当高的。而在这次“儿童血铅超标案”中,法院将污染损害的认定标准确定为血铅中毒,而不是血铅超标。这么“高”的损害认定标准,显然不能覆盖血铅超标儿童遭遇的潜在健康风险。
其次,传统诉讼的“凭据赔偿”原则,让污染案件的受害方很吃亏。传统侵权诉讼的赔偿范畴,一般只覆盖有证据证明的“已发生的损害”,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等,而且法院会依赖报销凭据来判决赔偿金;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则要求当事人在今后另行起诉。但是,污染案的受害人多数是经济条件差的弱势群体,往往舍不得花钱看病,或因为污染损害的潜伏性,在诉讼期间还没等到要大笔花钱看病。这导致传统的“凭据赔偿”原则,很难补偿污染案受害人的真实健康损害;真等到全面发病时,可能污染工厂早已经不知所踪,再要诉讼也只能拿到“法律白条”。
湖南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这么一起性质明确的污染大案,很多受害者却没能在法律上争取到理想的赔偿。这说明针对污染侵权案的新特点,传统诉讼原则、损害评估机制需进行司法创新,填平法律理念与事实之间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