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的卫生学防护关系到水质卫生.因此.在选择水源地时,除考虑到水量丰沛、水质良好以外,还应选择易于防护之处。
I.地面水
(1)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米的水域内,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次供水设备()
(5)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一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一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6)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状况。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不小于10米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2.地下水
(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2)在单并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
(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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