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锦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出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锦诚商贸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知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布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8911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自本判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珠海市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付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出售有限公司136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685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时期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时期的债款利息。本案受理费191元,由被告珠海市锦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