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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否则即为非法、不合格产品。 深化涉水产品改革 卫生许可批件将有省级卫生部颁发 2011年,为深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国际卫生部下发通知,决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内容可参考“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2011年8月1日,国家卫生部将不再受理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正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对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进行审批。 |